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题目

下列关于修饰符混用的说法,错误的是( )

A.abstract不能与final并列修饰同一个类

B.abstract 类中不建议有private的成员

C.abstract 方法必须在abstract类或接口中

D.static方法中能直接处理非static的属性

解答

正确答案是 D

A、abstract修饰的类,不可实例化,所以需要子类去继承,然后重写其中的抽象方法。但是final修饰类是不可继承的。两者属性相冲。
B、题目中是不建议有,不是不能有。
C、抽象类中可以没有抽象方法,但是抽象方法必须在抽象类中或者接口中
D、static不可以修饰非static的属性,因为类加载的时候,static属性比非static先初始化,那么一个存在的总不能访问一个没有存在的吧。

C 3条回复 评论
小小小可乐

B也错了,抽象类中也可以有private的成员

发表于 2018-10-23 11:15:53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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皮皮鲁

关于B:抽象类中不建议使用私有类的成员,只是不建议,实际上,抽象类中可以使用
关于D:静态方法中不能直接调用非静态的属性。

发表于 2018-10-23 11:15:45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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资深90后

不管是静态方法还是静态成员,都是类级别存在的,也就是说随着类的加载而加载,优先于对象的存在,而非静态成员和方法是对象级别的存在,所以在静态方法中调用非静态的成员或方法(此时还不存在对象),是不可能的,但是反过来是可以的:非静态中调用静态。于是也就有静态方法中不能使用this和super关键字。

发表于 2018-10-23 11:15:29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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